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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没休完就无权休病假?

发布时间:2017-07-25  作者:怀孕证明
人食五谷,生病了难免要请病假。可请假难免要耽误工作,有些单位自然是不乐意的。为了加强病假管理,一些单位规定,请病假必须要经过领导审核批准,还有些单位规定病假必须在当年年假使用完了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那么,单位的这些规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领导不同意,能否休病假?

王女士婚后习惯性流产,这些年为了生孩子一直坚持治疗。最近,王女士经医院确诊怀孕,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医生开具了病假单,建议她保胎休息15天。

王女士公司规定,病假必须经过领导签字同意才可以休假。公司领导认为,怀孕并不是生病,只答应适当减轻她的工作量,并未批准其休假。王女士不服,坚持休假。待休假归来,收到了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要解除合同。

企业制订规章制度要求职工按相关规定提交病情证明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对职工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是合法有效的企业管理行为。比如,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特殊情况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或作出说明;在请病假的材料上,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的病历本、诊断证明、药费单据“三统一”……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出正当的范围,否则就会构成权利的滥用。通常,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病情证明单是基于对职工实际病情的诊断而作出的专业性建议,企业对职工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提出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也应基于对职工实际病情是否需要休假的专业性考量,而不应基于生产性、经营性等其他因素的考量,否则,就会产生滥用权利损害职工正当权利的后果。

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职工所持病假单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有证据证明申请病假者实际并不存在相关疾病,企业才可不批准职工的病假申请。此外,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保障职工正当权益的原则,对职工的病假申请予以审核批准。

所以,王女士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

病假抵充年假应员工同意

论坛里有位HR向专家求教,说他们公司有一条关于病假的规定:病假必须在当年度法定带薪休假和企业福利带薪休假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如果有带薪休假的话,即便提供病假单也只能先抵充带薪休假,不做病假处理。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合规?!

又是一个年假没休完就不能休病假的问题。其实,很多职场人士都遇到了这类问题。有些领导或许是出于善意,毕竟请病假是要扣工资的,而年休假可是带薪假。无论初衷如何,我们还是来看看它的合法性吧。

首先,病假和年假在本质上就是两个概念——

病假:是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的医疗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治病休息时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年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当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所以,如果单位给予员工设置了额外的福利性质的全薪病假,那么可以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先休完全薪病假,再考虑使用医院开具的病假。 如果只是常规的病假,那么还是得遵照协商自愿的原则。员工自己要求将病假抵充带年假的情况,可优先抵充;若员工本人不同意,则单位不得单方强制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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